四川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S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会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办会和专家治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现决策民主、科学,推动本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成长、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办会方针:坚持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我省当前和未来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健康有关任务开展工作。促进医学文化建设,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中西医相结合。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规定,在理事会、秘书处、分支机构等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加强廉政风险、意识形态风险等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理事会党组织发挥学会对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作用,把医学科技工作者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对本会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秘书处党组织主要是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党委决策部署,落实好秘书处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开展党内活动等。分支机构党组织主要在分支机构中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面向全省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宣传解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畅通建言献策的正常渠道,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联合民主党派、无党派和少数民族人士,共同推动本会事业发展。 第六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会自觉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医学学术技术问题的探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与合作,加强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培训,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工作能力。 (三)开展科学普及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面向会员评选和奖励优秀的科学普及作品,开展运动促进健康相关活动。 (四)依法开展医学编辑出版,包括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五)搭建医药交流平台,加强与医学学术团体、医学科技工作者、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健康企业的联系和交往,举办展览展示,推广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六)培养和宣传医学人才,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宣传、表扬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工作者,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七)开展会员服务工作,举办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活动,资助本会会员外出交流学习。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八)面向会员依法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创新,组织医学科研项目、医学科技奖、医学优秀论文、医学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评审与奖励,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依法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路演,促进医学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通过与医学实践相结合,促进新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和不断创新。 (九)根据法定职责或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医疗鉴定工作;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承担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资质的考评及认证,开展医药卫生专业标准、规范、指南制定工作;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积极参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积极承接政府委托服务工作。 (十)围绕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和群众的所需所盼,开展相关的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帮扶和义诊捐赠公益性活动。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展开。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专科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 普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等以上医学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者; 2.高等医学院校在校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 专科高级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后,从事医学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 3.取得医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 4.医疗卫生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 5.符合组织工作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条件人员。 名誉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生物科学及医学专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曾任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或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本会已卸任的会长、副会长、主任委员; 3.省医学终身成就奖获得者; 4.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和对我国友好的外籍著名医学专家; 5.符合组织工作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条件人员。 (二)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各市(州)医学会,以及与本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意参加本会活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登记成立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医药企业等单位。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或由市州医学会推荐。 2.专科高级会员:本人提交专科高级会员入会申请书,本会专科高级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按照专科高级会员条件,由本会审批。 3.名誉会员:本会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提出推荐人选,由本会审批。 (二)单位会员 1.市(州)医学会为本会当然单位会员; 2.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本会审批。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的学术资料; (4)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5)在本会参加相关的科研、大学生创新创业等。 (6)加入本会相关学科分支机构; (7)自由退会。 专科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在上述权利的基础上还拥有以下权利: (1)可申报本会组织的医学科研项目、医学科技奖、医学优秀论文等; (2)可优先推荐为省级或国家级相关学术职务或专家; (3)优先享受本会评先评优、资助出国(境)进修学习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 (4)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积极争取国际性、全国性、多省市区域性学术会议在川举办; (6)积极推荐本会会员担任全国学术职务; (7)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技创新、科普宣教等活动,完成评审评价、医疗鉴定、政策论证咨询等委托工作。 (8)按期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相关工作会议,享有本会活动优惠待遇; (3)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交流、科技创新等活动; (4)可申请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 (5)可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6)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自由退会。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7)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各类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分支机构活动的,经提醒或通知,拒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对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利,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各类会员,经本会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决定理事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通过提案和决议;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家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经批准可兼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主要是对我省医学科技工作有重大贡献,对医学科技工作具有引领作用的专家。 第二十八条 在本会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专家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对本会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以“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专业委员会或专科分会,名称为“四川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中央在川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各市(州)医学会等民主协商推举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等,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等须组织工作专家委员会研究,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五)利息; (六)投资实体获得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依法依规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属本会所有的公有资产,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收缴、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18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