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学术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持续优化办会环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管学(协)会收费的通知》(川卫办财务便函〔2022〕11号)、《四川省医学会章程》等文件要求,学会制定了《四川省医学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收费清单”),并经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收费清单”中收费项目共5类,分别为医药卫生展览展示收费、代表注册收费、医药卫生咨询收费、医疗损害鉴定收费、医学科技成果评价收费,其中医药卫生展览展示收费包含展位费、卫星会、宣传展示。医药卫生展览展示收费及代表注册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秘书处或专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二、专委会开展学术活动时,以常委会的形式集体决策选择收费项目以及议定参会优惠措施,形成会议纪要报秘书处审批后执行。原则上民族地区代表、在校学生、规培生代表,学会名誉会员可免交注册费,护理人员、进修生、学会专科高级会员注册费减半;单位会员在学术活动中进行展览展示等,可享受单次活动相关展示展览收费9折优惠。
三、秘书处和专委会要严格遵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收费清单执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办会环境。
附件:四川省医学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试行)
四川省医学会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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