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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时间:2021/3/5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繁荣、活跃四川省医学会的学术活动,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关于加强学术活动管理的要求,规范学术活动管理,提高学术活动质量,促进学术活动开展,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民函[2012]125号)以及原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5]29号)、《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川卫发[2017]13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医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及学会所属学术组织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下基层活动等。

    第三条  学术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目的是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建设;指导诊断、治疗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展示推广科技成果,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学术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由四川省医学会统一管理,学术活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紧密围绕当前国家卫生健康工作重点,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五条  学术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学术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应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勤俭办会,杜绝讲排场、追求奢华的不良风气。

    第七条  学术活动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医学会资金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医学会财务报销制度》,坚持“勤俭办会、量入为出、以会养会、略有结余”原则,确保学会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学术组织开展学术活动主题要明确、内容要丰富。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和实效性;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要注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要注重活动形式多样化,开展优秀论文竞赛、辩论、技术操作演示等,满足参会人员的需求。

    第九条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学术组织在四川省医学会的领导下举办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分类及命名

    第十条  按照学术会议性质和目的,将学术会议分为国际性、全国性或地区性、省级I类、省级Ⅱ类学术会议四个类别。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学术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多边或双边学术会议,主要目的是为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在相关医学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学术地位。

    (二)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是指学术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主要目的是为加强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在相关医学领域的国内影响力和学术地位。

    (三)省级I类学术会议是指学术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学术会议,包括全省学术大会、学术年会、多学科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学组(协作组)学术会议、青年委员(会)学术会议等,主要目的是交流临床及科研成果,推动医学创新,检验我省相关学科整体发展水平和不同地区发展水平,引导学科发展方向。

    (四)省级Ⅱ类学术会议是指学术组织主办或经批准后与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专题性学术会议,主要目的是针对临床和科研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专题学术交流,或开展相应规范、标准、指南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是指学术组织申报并主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要目的是持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素质能力,更好地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

    第十二条  卫生下基层活动是指学术组织主办的帮扶基层医疗机构及人员的相关公益性活动,包括专题讲座、病案讨论、查房示教、手术指导、义诊科普等活动。

    第十三条  学术活动名称应符合地域性和目的性要求,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冠以“国家”、“中国”、“中华”等字样。学术活动名称格式为: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按照国际惯例确定;

    (二)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按照全国惯例确定;

    (三)省级I类学术会议:四川省医学会+第XX次+专业名称+学术会议;

    (四)省级Ⅱ类学术会议:四川省医学会+专业名称+专题学术会议;

    (五)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名称确定;

    (六)卫生下基层活动:四川省医学会+学术组织名称+卫生下基层活动。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按类别进行审批。

    (一)学术组织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四川省医学会学术组织年度活动计划申报表》(附件1)报秘书处审核。省级I类及以上学术会议,须经秘书处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经挂靠单位同意,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审查,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其他学术活动须经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举办的,由申请举办的学术组织提前3个月将《四川省医学会学术活动申请表》(附件2)报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国际性学术活动经上述程序审议后,还需按有关规定报外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四川省医学会为学术活动的主办方,学术组织为学术活动承办方。主办方负责落实上级主办部门的管理要求,制定学术活动的总体发展规划,审批学术活动计划,负责学术活动的会务组织、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和评比;承办方负责组建相应学术机构,筹集活动经费,安排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原则上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均应成立会议组织机构,分工负责学术会议的组织工作。会议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会议筹备领导机构、学术工作委员会、会务工作委员会等管理组织。人员组成不宜过于庞大。

    (一)会议筹备领导机构原则上应由秘书处负责人和学术组织主任委员(组长)等组成。学术组织主任委员(组长)承担会议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负责筹集经费、完成预(决)算、提出会议服务需求、确定会议酒店及供应商等。

    (二)学术工作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学术组织主任委员(组长)、副主任委员(副组长)、常务委员担任,主要负责会议的主题、内容和日程,邀请学术顾问、专题演讲嘉宾等。

    (三)会务工作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学术会务部和部分学术组织委员(成员)担任,主要负责策划社会活动、组织工作人员以及落实各项会务工作等。

    第十八条  四川省医学会承办或与有关方面联合主办的学术会议按照惯例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术会议按照“保障需求,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到会人数在200人以内规模,工作人员数不超过到会人数的10%,200人以上规模会议需增加的工作人员数,不超过所增加到会人数的5%。

                                         第五章  组织及实施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学术活动主要环节包括:筹备→执行→总结3个部分,由秘书处与学术组织共同组织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术组织与秘书处应提前3个月召开筹备会,共同协商学术活动名称、主题、内容、形式、规模、时间、地点、供应商和酒店等。

    第二十二条  活动酒店及供应商的选择,由学术组织在学会入围合作酒店、供应商中,根据活动具体需求进行考察、比选,经常务委员会(组长、副组长会)研究选择,由主任委员(组长)在相关纪要、报告上签字,报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活动应严格按照计划和筹备会要求执行,包括制作预算、发放通知、征集论文、审(校)稿、拟定日程(议程)、制作资料以及学术和会务管理分工、嘉宾接待等。执行人员应按照组织分工和职责要求,做好本职工作,确保活动质量。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医学会严格遵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术组织召开常务委员会(组长、副组长会)参照国家和其他学(协)会收费标准,根据活动时间、规模、地点、当前物价水平、预算等集体决策通过,收费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第二十五条  学术活动中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术活动授予学分应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术组织应做好学术活动总结。总结资料可采取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简报、信息报道等形式,内容包括交流成果、学科进展、论文评审情况以及重要的决议或建议等。学术组织秘书在活动结束1周内完成,并报秘书处整理存档,同时秘书处以适当形式向学会内部和外界宣传展示。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应做好学术活动资料存档,包括筹备资料、通知(含会议通知、专家邀请函和企业参会通知)、预算、决算、总结、照片、汇编资料、签到表、会议质量调查等。

    第二十九条  接受政府委托,使用专项经费举办的学术活动,活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77号)执行。

    第三十条  学术组织在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学术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和尊严。

    第三十一条  凡未经四川省医学会批准的学术活动,会议名称与有关宣传资料等,均不得冠以四川省医学会及其学术组织的名义。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未经四川省医学会授权,严禁在学术活动中使用四川省医学会及其学术组织的形象标识、称谓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与后果全部由活动举办方承担,四川省医学会保留以法律诉讼手段追究侵权行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术活动从筹备→执行→总结,全程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合作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术合作活动是指四川省医学会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行为,其他民事主体指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四条  四川省医学会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提交秘书处讨论决定。具体采用以下程序:计划申报→论证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总结归档。

    第三十五条  学术合作活动合作方原则上应提前6个月向秘书处提交《四川省医学会学术合作活动申请表》(见附件3)以及资质、能力、信用等。

    第三十六条  论证审批由秘书处根据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相关学术组织,就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向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办公会应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审批同意后,由四川省医学会与申报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签订活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并通知学术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医学会以“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三十九条  四川省医学会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医学会以主办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人单位法定账册,统收统支。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医学会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

    (五)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四川省医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医学会此前制定的《四川省医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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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四川省医学会学术组织年度活动计划申报表&附件2.四川省医学会学术活动申请表&附件3.四川省医学会学术合作活动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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