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负责人领导力度,促进分支机构补齐短板,引领分支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医学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条 联系指导的分支机构主要包括工作相对薄弱的专业委员会、直管学组/学术协作组。
第四条 工作相对薄弱的专业委员会、直管学组/学术协作组根据年度评估情况,由会长办公会统筹安排、集体决议,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联系指导职责:
(一)强化党的领导,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党建工作,鼓励带头讲党课;
(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纠正学术活动“跑冒滴漏”;
(三)加强活动开展,指导分支机构换届改选及开展重大活动;
(四)对分支机构进行调研,研究分支机构特色,指导推进高质量发展,原则上每年调研一次;
(五)根据情况出席分支机构学术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出席一次;
(六)其他由会长办公会确定需要联系指导的事项。
第六条 联系指导情况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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