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党对学会的领导,规范学会管理,指导市(州)医学会创新、改革与发展,推动市(州)医学会更好地为卫生健康工作者服务,为“健康四川”服务,依据中华医学会对地方医学会的年度总结要求、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对学/协会的考核规定及《四川省医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医学会、科学城医学会。
第三条 四川省医学会(以下简称“省医学会”)秘书处设立“市(州)医学会年度工作评估小组”。小组组长由省医学会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等。评估小组办公室设在会员与组织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对市(州)医学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会员服务和科技服务、学术和科普活动、特色和创新项目等四个主要方面工作实施评估。评估标准详见《四川省市(州)医学会年度工作评估表》。
第五条 市(州)医学会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评估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四川省市(州)医学会年度工作评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务必真实可靠。评估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室根据各市(州)医学会报送材料,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初步评估、计分,汇总后报评估小组审议并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由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汇报。评估工作原则上于次年1月30日前完成。
第六条 市(州)医学会年度工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并在合格的基础上评选出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和达标单位。各评估等次分值标准如下:
1.合格:基本分总和≥60分;
2.不合格:基本分总和<60分;
3.优秀单位:基本分+奖励分≥140分;
4.良好单位:基本分+奖励分≥110分;
5.达标单位:基本分+奖励分≥80分。
第七条 获得年度评估优秀、良好和达标的市(州)医学会将由省医学会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省医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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