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省医学科学研究,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医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四川省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医学会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按不同专业学科科研课题设置,由医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四川省医学会秘书处设四川省医学会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科评办”),负责立项课题的组织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汇集并提议立项课题选题及研究指南;组织立项课题申报资格审查及立项评审;立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指导会员科研工作。
第四条 立项课题经相关专家科学论证后,报四川省医学会秘书长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条立项课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六条立项课题面向四川省医学会单位会员,广泛征集, 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立项课题的选题和分类
第七条 立项课题紧扣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下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医学科学发展新观点、新理论、新模式;临床医学关注的课题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鲜明的全局性、创新性、前瞻性,注重医学发展和社会实际应用价值及影响力,并鼓励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性课题研究。重视学科前沿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更着力关注现实性、应用性问题研究。
第八条 确定的立项选题,由科评办以课题指南形式通知个单位会员,并在医学会网站上发布 。
第九条 立项课题研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含系列年度研究报告),部分课题成果可为论文,特殊课题成果形式可为专著。课题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少数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为2年。
第十条 立项课题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三种,按课题申请人申报种类分别立项管理。重大项目题目须按课题指南规定,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选题不受课题指南限制。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立项的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重大项目负责人一般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所申报课题领域情况,曾经主持或参与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研究项目。
(三)一般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长时期的专业技术工作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青年项目的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5周岁。
(五)课题负责人必须实际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项目不予受理。
(六)课题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 不能同时申请或担任两个(含两个)以上的科研课题组长,包括在研的科研课题。
第十二条 立项课题申请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课题指南要求确定选题,按要求填写《四川省医学会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
(二)申请资助经费应数额恰当、预算合理;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科评办。
第十三条立项课题评审程序: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呈报审批--立项通知
(一)资格审核。科评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入评审阶段。
(二)组织评审。立项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采用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实行专家本人回避制度。
(三)呈报审批。科评办对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省医学会秘书处会议或秘书长会议审批。
(四)立项通知。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医学会秘书处颁发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立项通知书发出之后,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通报受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立项课题评审专家条件
(一)评审专家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二)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声望,并在省医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担任常委以上职务及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
第十五条 立项课题评审主要内容
(一)研究的目的性;
(二)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
(三)研究设计的科学性;
(四)研究方法的先进性;
(五)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六)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
(七)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
(八)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实用价值;
(九)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十)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资助额度。由科评办根据接受资助科研经费状况和研究需求确定资助经费额度。经审定的资助经费拨付,由医学会秘书长审批。年终,科评办将经费开支情况向秘书处会议或秘书长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获准立项的课题资助经费原则上一次核定,分两次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前期以回执为凭,拨付课题资助经费的70%,课题结项后拨付剩余的30。由医学会分次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单列财务帐目,专款专用,加强代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严禁挪用。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科研业务费:资料费、翻译、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辅助设备及使用费、咨询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等。
试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样品的制造或加工等费用。
第十九条 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四川省医学会科研课题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经费决算表,和有效经费支出票据,经科评办和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节余。课题结项后,其资助经费如有结余的,可用于课题后续研究补助,也可由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继续用于其它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五章 课题研究进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课题实行课题承担者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四川省医学会科研课题研究合同书》,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二十二条 科研办对课题承担者立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协调解决研究中存在的困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科研办审批。
(一)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三)变更课题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五)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六)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七)申请撤销课题等。
第二十四条 凡立项课题研究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科研办可提出报告,经秘书长会议批准,中止或撤销其立项课题
(一)违反国家法律及卫生部有关规定;
(二)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
(三)到期不能完成;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者等。
第二十五条 凡被中止或撤项的课题,均不再拨付课题资助经费。被撤项的课题,须追回已拨付的经费,课题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医学会立项课题。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立项课题研究成果质量,凡以医学会名义立项的各类、各种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项。成果鉴定必备的文件有:课题申请书复印件、研究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相关领域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由科评办负责组织,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重大项目采用会议鉴定,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采用通讯鉴定方式,由科评办直接组织。成果鉴定形成的鉴定结论书要对选题意义、主要观点、创新思维、鉴定结论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课题结项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会议鉴定程序及通讯鉴定程序由科评办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学术部审核合格,直接予以结项。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请四川省医学会科研课题:
(一)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6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二)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课题;
(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由科评办负责办理结项,鉴定为合格以上的,颁发《四川省医学会科研课题结项证书》。鉴定不合格,即中止或撤项课题。
第三十一条 经鉴定合格,由医学会秘书处印制医学会成果专集。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经鉴定结项后,才能公开发表或出版;未鉴定而先发表或出版,则中止该课题。
第七章 成果署名、发布与评奖
第三十二条 凡以医学会名义立项的各种、各类课题,其通过结题的最终成果,医学会有优先使用权。在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或正式发表或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以下几个内容的字样,即:“四川省医学会+资助单位(冠名) +专业科研课题研究”字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学会。